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一)關于標準的名稱為題。由于我國的安全生產、消防等部門以及氣象法規和防雷工作中廣泛使用“易燃易爆場所” 一詞。因此,本標準在立項及起草初期,標準名稱中使用了“易燃易爆場所”一詞,后來在標準征求意見中,有專家就此提出意見,認為在相關國家標準中無“易燃易爆場所”一詞,只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一詞。為此,在2012年4月,在武漢召開的標準征求意見的專家咨詢會上, 與會專家一致建議將標準的名稱改為“《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
(二)有關檢測內容的確定。根據中國氣象局編制的《全國雷電災害事例匯編》,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自1997年至2005年的雷災事例進行了統計分析。結果表明:每年在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因直接雷擊引起的事故在5~15次之間,閃電感應及閃電電涌侵入雷擊事故在20~200次之間
,由靜電感應引起的事故在10次左右。因此,在制定標準時有針對性的強調了閃電感應(包括電磁感應和靜電感應
)及閃電電涌侵入方面的檢測內容。
(三)有關生產場所和儲運場所的分類。目前界定的爆炸
和火災危險場所范圍廣,種類繁多。在標準編制過程中
,若按照每種場所逐一編寫,不但內容繁雜,而且會有不可避免的大量的重復。為此,我們對各類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充分的分析和總體上考慮, 將其劃分為生產場所和儲運場所兩大類,并以規范性附錄形式給出,以便于實際工作需要。
本標準由6個章節、8個附錄和參考文獻組成。其中第3章至第6章為標準的主要內容,共計108條,第6章是本標準的主要核心內容,共有63條;8個附錄中,附錄A、附錄B、附錄E和附錄G為規范性附錄,而且附錄E為本標準的歸納性創新,附錄G為本標準原始性創新;其他4 個附錄為資料性附錄。(2016.4.1實施的GB/T 21431共同規范防雷檢測工作。)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一般規定
?5 檢測方法及周期
?6 檢測內容及技術要求
?7 部分附錄說明
? 本標準規定了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
檢測的一般規定、檢測方法及周期、檢測內
容及技術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
的檢測。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 12476.3—2007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第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場所分類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2014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601—2010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
?SH 3097—2000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
3
?3.1條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凡用于生產、加工、儲存和運輸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等物質的場所。
?3.7條 接地裝置:接地體和接地線的總合,用于傳到雷電流和靜電并將其流散入大地。
?3.19條 生產場所:凡用于生產和加工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等物質的場所。
?3.20條 儲運場所:凡用于儲存和運輸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等物質的場所。
?4.1防雷分類
?4.1.1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4.1.2 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
一類場所:
──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場所,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轟,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具有0區或20區爆炸危險場所;
──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4.1.3 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
二類場所:
──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場所,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
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具有2區或22區爆炸危險場所;
──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火災危險場所。
?4.1.4 不屬于第一、二類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應劃分為第三類場所。
?5.1.1 查閱資料
查閱防雷裝置的材質、規格、安裝工藝等檔案資料。
?5.1.2 目測
目測防雷裝置的安裝工藝、焊接狀況、防腐措施和線纜敷設情況
等項目,并記錄在現場調查表格及原始記錄表格中。
?5.1.3 器 測
?5.1.3.1 土壤電阻率的測量
用土壤電阻率測試儀器測量土壤電阻率。
?5.1.3.2 接閃器高度的測量
用光學經緯儀或激光測距儀等儀器測量接閃器高度。
?5.1.3.3 材料規格的測量
用游標卡尺和測厚儀等儀器測量防雷裝置的直徑、長度、寬度和厚度等參數。
?5.1.3.4 連接狀況的測量
用等電位連接電阻測試儀等儀器,測量接閃器與引下線的電氣連
接、等電位連接帶與接地干線的電氣連接及法蘭跨接的過渡電阻。
?5.1.3.5 接地電阻的測量
用接地電阻測試儀等儀器測量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
?5.1.3.6 輔助項目的測量
卷尺、直尺、溫/濕度表和萬用表等作為場所環境條件的輔助測量工具。
?6.1 接閃器
?6.1.1 接閃器的材料規格、安裝工藝技術要求(表E.1)
?6.1.2 當樹木鄰近建筑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5m。
?6.1.3 接閃器不應有明顯機械損傷、斷裂及嚴重銹蝕現象。
?6.1.4 接閃器上不應綁扎或懸掛各類電源線路、信號線路。(當無
法避免時,應穿鋼管以加強屏蔽措施。)
?6.1.5 接閃器與每一根引下線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1.6 屋面電氣設備和金屬構件與防雷裝置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 的規定。
?6.1.7 防側擊雷裝置與引下線的電氣連接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1.5-6.1.7條,電氣連接過渡電阻不應大于0.03 Ω。
?6.2引下線
?6.2.1和6.2.4 引下線的材料規格和安裝工藝技術要求見表E.2。
?6.2.3 各類信號線路、電源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
1000mm,交叉凈距不應小于300mm。
?6. 2.5 ···設有斷接卡的引下線,應每年至少把斷接卡斷開測試
其接地電阻一次。
?6.3 等電位連接
?6.3.3 等電位連接裝置的材質規格和安裝工藝技術要求見表E.3。
?6.3.4 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之間的平
行凈距小于100 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于
30 m;交叉凈距小于100 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
?6.3.5 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和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不應大
于0.03 Ω,否則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于不少于5根螺栓連接
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
各處等電位連接處的過渡電阻不應大于0.03Ω。
?6.4電磁屏蔽
?6.4.1 當電源和信號線路采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進行屏蔽時,其屏蔽
層宜采取全封閉,兩端應接地,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4.2 建筑物之間敷設的電纜,其屏蔽層兩端與各自建筑物的等電位
連接帶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4.3 在需要保護的空間內,采用屏蔽電纜時其屏蔽層應至少在兩端, 并宜在防雷區交界處做等電位連接,系統要求只在一端做等電位連 接時,應采用兩層屏蔽或穿鋼管敷設,外層屏蔽或鋼管應至少在兩 端,并宜在防雷區交界處做等電位連接。
?6.4.4 低壓電氣設備的外露導電部分、配電線路的PE線和信號線路屏蔽外層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5電涌保護器
?6.5.1 SPD的選用應與使用場合要求相適應。SPD的主要技術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6.5.2 SPD兩端連接導線的材質、長度、截面積和連接狀況應符合附
錄E中表E.3的規定。
?6.5.3 當SPD使用兩級(含兩級)以上時, SPD之間的線路長度應符合附錄E中表E.3的規定。
?6.5.4 檢查并記錄各級SPD的安裝位置、安裝數量、型號、主要性能
參數和安裝工藝。
?6.5.5 對SPD進行外觀檢查,SPD的表面應平整、光潔、無劃痕和燒灼痕或變形。SPD的標示應完整和清晰。
?6.6接地裝置
?6.6.1 基本要求
?6.6.1.1 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線的材質、規格應符合附錄E中表E.4
的規定。
?6.6.1.2 防直擊雷的人工接地體與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之間的距離應符合附錄E中表E.4的規定。
?6.6.1.3 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6.7.1和6.7.2的規定。
?6.6.1.4 生產場所和儲運場所的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6.7.2或6.7.4的規定。
E.4 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用鋼材的最小規格
名稱單位規格
地上地下
扁鋼截面積mm2 厚度mm100
4(5)160
4(5)
圓鋼直徑mm12(14)14
角鋼規格mm50×5
鋼管直徑mm50
E.4 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支線、連接線的最小規格名稱接地支線連接線
固定設備16mm2多股銅芯線?8mm鍍鋅圓鋼12mm×4mm鍍鋅扁鋼6 mm2銅芯軟絞線或軟銅編織線
大型移動設備16 mm2銅芯軟絞線
一般移動設備10 mm2銅芯軟絞線
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6 mm2銅芯軟絞線
?6.6.2 生產場所
?6.6.2.1 生產場所的工藝裝置(塔、容器、換熱器等)、設備等金屬外殼的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連接線應采取螺栓連接或焊接。
?6.6.2.2 直徑大于或等于2.5 m及容積大于或等于50 m3的裝置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且接地點不少于兩處,接地電阻值應符合6.7.5的規定。
?6.6.2.3 有振動性的工藝裝置或設備的振動部件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2.4與地絕緣金屬物的法蘭、膠管接頭和噴嘴等部件應采用銅芯軟絞線跨接引出接地。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電阻值應符合6.7.2和6.7.4的規定。
?6.6.2.5在粉體篩分、研磨和混合等其它生產場所的金屬導體部件的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導體部件與連接線應采取螺栓連接。
?6.6.3 儲運場所
?6.6.3.1 油氣儲罐
?6.6.3.1.1未使用的儲罐內各金屬構件(攪拌器、升降器、儀表管道、
金屬浮體等)與罐體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1.2 浮頂罐的浮船、罐壁和活動走梯等活動的金屬構件與罐壁之間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連接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銅芯軟絞線,連接點不應少于兩處。
6.6.3.1.3 油(氣)罐及罐室的金屬構件以及呼吸閥、量油孔、放空管及安全閥等
?金屬附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 儲運場所
?6.6.3.2 氣液管道
?6.6.3.2.1 長距離無分支管道及管道在進出工藝裝置區(含生產車間廠房、儲罐等)處和分岔處的接地電阻應符合6.7.6的規定。
?6.6.3.2.2 距離建筑物100 m內的管道的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于25 m,接地電阻應符合6.7.6的規定。
?6.6.3.2.5 加熱伴管的進氣口、回水口處與工藝管道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
的規定。
?6.6.3.2.7 金屬配管中間的非導體管兩端的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干線相連, 或采用截面積不小于6 mm2的銅芯軟絞線跨接后接地,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2.8 非導體管段上的所有金屬件的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
規定。
?6.6.3 儲運場所
?6.6.3.3 油氣運輸鐵路裝卸區與汽車裝卸區
?6.6.3.3.1 油氣裝卸區域內的金屬管道、設備、線路屏蔽管和金屬構件等應與接地裝置作電氣連接,其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3.2 油氣裝卸區域內鐵路鋼軌的兩端應接地,區域內與區域外鋼軌間的電氣通路應采取絕緣隔離措施,平行鋼軌之間應在每個鶴位處進行一次跨接,其跨接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3.3 鶴管端口與每個鶴位平臺或站臺處的接地端子(夾)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3.4 罐車、槽罐車及儲罐等裝卸場地的接地裝置與接地干線的
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 儲運場所
?6.6.3.4 油氣運輸碼頭
?6.6.3.4.1 碼頭躉船的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電阻應符合6.7.2和6.7.4的規定。
?6.6.3.4.2 碼頭的金屬管道、設備和構架(包括碼頭引橋,棧橋的金屬構件,基礎鋼筋等)與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4.3 裝卸棧臺或躉船與儲運船舶跨接的接地裝置與接地干線的
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 儲運場所
?6.6.3.5 氣液充裝站
?6.6.3.5.1 氣液充裝管道與充裝設備電纜金屬外皮(或電纜金屬保護管)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5.2 氣液充裝軟管(膠管)兩端金屬構件的跨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 儲運場所
?6.6.3.6 油氣泵房(棚)
?6.6.3.6.1 進出泵房(棚)的金屬管道、電纜的金屬外皮或架空電纜金屬槽,在泵房(棚)外側應做一處接地,接地裝置應與保護接地裝置及防閃電感應接地裝置共用,其接地電阻應符合6.7.2的規定。
?6.6.3.6.2 泵房(棚)內設備(電機、烴泵等)的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 儲運場所
?6.6.3.7倉儲庫房
倉儲庫房的金屬門窗、進入庫房的金屬管道、室內的金屬貨架及
其它金屬裝置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應符合6.7.3的規定。
?6.6.3.8其他儲運場所
其他儲運場所的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裝置的檢測按照設計要求
進行。
?6.7 測試阻值的要求
?6.7.1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防直擊雷裝置,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沖擊接地電阻與工頻接地電阻的換算參見附錄H。
?6.7.2 當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接地、防閃電靜電感應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電子系統的接地等共用接地裝置時,其工頻接地電阻按各系統要求中的最小值確定。
?6.7.3 當采取電氣連接、等電位連接和跨接連接時,其過渡電阻不應大于0.03Ω。
?6.7.4 專設的防閃電靜電感應裝置的接地體,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
大于100Ω。
?6.7 測試阻值的要求
?6.7.5 露天鋼質儲罐、泵房(棚)外側的管道接地、直徑大于或等于2.5 m及容積大于或等于50 m3的裝置、覆土油罐的罐體、罐室的金屬構件、呼吸閥和量油孔等金屬附件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6.7.6 地上和管溝內敷設的油氣管道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